岳父去世前立口头遗嘱将遗产留给入赘女婿,其他女儿反对!法院:遗嘱无效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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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赘女婿照顾岳父母晚年
岳父临终之际
叫来邻居见证
将全部财产
赠与照顾自己多年的女婿
十日后
老人去世
亲生女儿回来争夺遗产!
亲生女儿VS入赘女婿
这份口头遗嘱
到底有没有效?
案情回顾
周先生与妻子刘女士婚后共生育了三个女儿,其中大女儿和小女儿分别婚嫁另行居住。为了房产有人居住,老人的二女儿周女士选择了“招婿入门”,以继承家业。
1997年,周女士与李先生(入赘女婿)结婚,但婚后因身体原因未能生育子女,便于2004年收养了女儿星星(化名),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。从此,李先生一家三口跟随岳父岳母共同生活。
△人物关系示意图
然而,天有不测风云,2012年,周女士因突发疾病离开人世,李先生在妻子去世后也一直照顾着长期卧病在床的岳父和岳母。随后的4年时间里,岳母和岳父也相继去世。
△图源网络,图文无关
在岳父周先生生病期间,其大女儿抽空也会回娘家帮忙照顾,小女儿因为在广东做生意没有回家,岳父的丧葬事宜也全部都是李先生一手操办。
周先生和刘女士夫妇生前分别建有三栋房屋,但其中两栋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、建设许可证、房屋所有权等相关证件。
李先生认为,老人生前留下的房产及70000元存款理应由他及养女继承,“岳父在生病期间立有口头遗嘱,明确表示将自己的所有财产都交由我和养女继承,很多邻居都可以做证。”
但李先生的这一说法,并未得到周先生另外两名女儿的认可,在要求分割并继承父亲遗产未果后,周先生的两名女儿将李先生及其养女星星(作为第三人)告上了法庭,请求法院判决与李先生共同继承并分割父母遗产。
入赘女婿VS亲生女儿
老人的遗嘱是否有效?
此话题引起网友们热议,有网友表示:这种口头遗嘱是无效的,女婿不能继承全部遗产。
也有网友表示:照顾老人这么辛苦,而且这是老人的遗愿,女婿应该继承岳父母给予的遗产……
本期《说法》邀请了
实习律师李育佳
对此案进行分析
情景演绎
(以下均为设计对白)
亲生女儿:你是女婿,不是我爸的子女,你没有资格继承我爸所有的遗产!
入赘女婿:当时你爸是立了遗嘱的,一直以来是我在照顾老人家,由我继承我问心无愧!
亲生女儿:我是他亲生女儿,我爸不可能不留一分钱给我,全给你这个外人!
入赘女婿:你们做女儿的一天到晚不着家,是我辛辛苦苦服侍老人,到头来,和你们均分遗产,我不服!
亲生女儿:口头遗嘱,空口无凭,无效!
入赘女婿:怎么可能无效?那么多邻居在场,都是可以作证的!
李律师:
先生,这份遗嘱还真是无效的!就口头遗嘱效力的问题,仅在危急情况下适用。本案中,您岳父申请了两位证人证明他立有口头遗嘱,但他在立完口头遗嘱至其去世之时,尚有十余天。他神志清楚,能够与人正常交流,已经解除了危机情况,可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。所以,你岳父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,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。
一审判决
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两名原告和李先生及其养女对于2016建设的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的权益;周先生名下的存款7万元及孳息由四人各继承1.75万元及相应孳息,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。
法律延伸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,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,可以立口头遗嘱。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危急情况消除后,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,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。
1、遗嘱人必须是处于危急情况。对于危急情况的理解,一是立遗嘱人情况危急,如果不及时设立遗嘱将会导致来不及表达自己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;二是立遗嘱人无法通过其他手段订立遗嘱,只能采取口头设置的方式。
2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,且见证人与继承关系当事人无利害关系。
3、遗嘱还要满足遗嘱生效的一般要件:立遗嘱人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、遗嘱必须表达本人的真实意思,立遗嘱时未受到欺诈或胁迫。
△图源网络,图文无关
普法君在此建议
遗嘱人在危急情况解除后
应及时用书面或录音等形式
重新订立遗嘱
对此,你怎么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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